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刘官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Y4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刘官街道**村陈某某家门口往其家方向行驶,17时00分许,当驾车行驶至**县道4km+**m处(盘州市刘官街道**村**家具厂门口)时,与其姐夫李某某发生争吵,其姐杨某甲报案,被民警当场查获,杨某某拒绝进行酒精呼气测试。
2020年5月13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杨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某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689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8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建议从轻处罚;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建议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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