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2********,汉族,大专毕业,住登封市**镇**村**号,现住登封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登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区门前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的豫AH****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到车位后,被登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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