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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6*********,藏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玛艾镇******路***号**室,系碌曲县**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甘肃省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P****6号小型轿车在碌曲县勒尔多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车辆行驶至勒尔多南路300处时,与驾驶人桑某某驾驶的甘P****0号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甘P****6号小型轿车的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出数值为231mg/100ml,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碌曲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5.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兴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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