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甘肃省古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9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登县境内G338线1899km+300m处发生单方事故,被永登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救援时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某结果为193mg/100ml,遂对其血样中进行采集并送检。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8.4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8.46mg/100ml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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