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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牡铁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大街**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黑CH****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通过滨绥线300公里218米铁路道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2019年6月20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案发时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17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车辆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检测仪读数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案件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6. 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漠涵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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