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全椒县**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滁州市琅琊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0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山路、扬子路行驶至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七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饮酒前科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购买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娟
检察官助理:张玉茹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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