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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生活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1月1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和外号叫“落落”的女孩在开福区龙塘小区的金柜氧吧KTV里唱歌,期间其喝了3两多牛栏山白酒(约500ML)。2019年11月26日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搭载着“落落”从KTV出发上万家丽辅路,福元路,东二环辅道,洪山路,滨河路,然后行驶至开福区**道四方坪路段时因酒劲太大,于是放弃驾驶将车停在路边睡着了。当天8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被开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随后交警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指认喝酒地点等照片;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3126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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