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耒阳市**村**组,现住耒阳市**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女式摩托车沿耒阳市**路由西往东行驶,途径耒阳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杨某某受伤倒地,随后张某某将被告人杨某某送到耒阳市人民医院并报警。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6.0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已达成和解。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重点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慧
检察官助理:李欣恬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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