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18时17分许,杨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资质,驾驶无相关手续的号牌为粤******普通轻型厢式货车装载73个液化石油气罐(均为满气状态),由宜章往坪石方向行驶行至京港澳高速路小塘公安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鉴定,73个液化石油气罐内所装气体均为液化石油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鉴定委托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证人周某某、证人刘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结果;
5.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车辆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装载液化气罐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加家,联系方式:1316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