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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201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吉首市武陵东路文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3.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成澡

2019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吉首市**办事处**社区**组,联系电话:135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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