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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6********,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巷**号**栋**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2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与停放在停车位内牌号为鄂D****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9.2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8mg/100ml。

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2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赔偿修车费转款手机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买卖协议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因被告人杨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巷**号**栋**单元**层。联系电话:1369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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