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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98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汉川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2驾驶证驾驶牌号为鄂A****的比亚迪轿车,从汉川市安庆巷出发前往汉川市北桥菜场,行驶至汉川市北桥桥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84毫克/100毫升。后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图片等物证;2.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114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汉川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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