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1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交由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42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鄂A****9的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区汉口北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汉口北大道滠水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当场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4.查获及抽血视频;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91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