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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村**组,住本县业州镇星豪社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0小型轿车,自本县红岩集镇沿“红建线”向建始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红建线约150米处(黄某某夜市门前路段)时,车头与路边停放的鄂Q****7小型普通客车车尾相撞,导致鄂Q****7小型普通客车前移与停放的鄂Q****5小型普通客车车尾相撞,造成三车车身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962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5.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业州镇**社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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