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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金华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RK0495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门市钟惺大道大润发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53.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指定地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条件符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金华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

群力村1组65号。联系方式173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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