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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嘉鱼县**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7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小型客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湖滨路三湖温泉路段,遇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鄂L*****小型轿车对向行驶。因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8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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