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忠路镇金堰村杨某乙的家中吃饭并饮酒,饭后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S****K的越野车载冯某甲、林某某二人向忠路镇龙塘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冯志昌家门前设置的疫情防控卡口时,冯某甲和林某某二人引发打架并报警,杨某某驾驶车辆回家后被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林某某、胡某某、冯某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忠路镇龙塘村7组,电话号码1877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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