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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008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双王办*****,村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该杨某某199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陕E2D828号小型汽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与金水路十字,由北向南行驶至吴杨村七组路旁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拦挡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杨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对杨某某进行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遂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抽血检验,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中所含乙醇含量为:109.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原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马睿婧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临渭区双王办双王村七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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