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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8号

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园**号**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口**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鸽味鲜饭店行驶到醉美时光酒店对面巷子,后坐在副驾驶座的女子下车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梅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4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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