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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6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路段时,车身左侧与林某某驾驶的粤BA0****号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9.9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的起诉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悔过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20年3月31

附:

1.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谢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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