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桂BX****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盘龙壮壮幼儿园路段时,车头与由龙某某驾驶的粤BS****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某某报警处理。杨某甲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93mg/100ml。该起事故因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越线行驶,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电话134*******;担保人杨某乙电话1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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