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X****号牌小型汽车从梅林经北环大道(快速路)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
经鉴定,从当日23时21分抽取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凭条、呼气式检验结果、抽血告知书,情况说明,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吹气、医院抽血经过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华
检察官助理:李宗厚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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