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淅川县新世纪花园出发沿丹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淅川县移民局路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林超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