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琼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按规定年检的琼C1****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行驶至琼海市嘉积镇嘉博路15公里加550米路段时,逆向行驶过程中与何某某(已判刑)醉酒驾驶的琼A1****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某某和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琼海市人民医院,对在该院治疗的杨某某提取血液样本,并送往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15mg/100ml。另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照片)、小型汽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卢 伟
书 记 员:许梦柳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528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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