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基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小区其朋友家中饮酒后,于当天21时许,驾驶一辆琼D3****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琼中县城零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1时39分,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杨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59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车牌号为琼D3****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2730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益德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在琼中县**农场**队**基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委托调查评估的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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