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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7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房。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昕,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佳琦,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海口市秀某某**路“***”海口分店与张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杨某某喝了一瓶“江小白”白酒。次日凌晨0时许,杨某某驾驶(无证驾驶)车号牌为琼B8****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着张某某从“***”海口分店前往海口市秀某某**路**广场。到达时,杨某某和张某某坐在车内聊天,后张某某下车回家,杨某某则坐在该车驾驶位置上睡觉。当日凌晨1时50分许,杨某某被接警前来敲车窗的公安民警发现其满身酒气,遂联系执勤的交警前来处理。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电子档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方位图、照片及查获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慧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90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查获杨某某现场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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