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医疗有限公司职员,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9****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余杭区**城**中心出发,途经文一西路、文一路等道路行驶,2019年10月17日0时8分许,当其驾车沿文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区文一路教工路东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