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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宋庄立交桥西首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1±3.9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杰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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