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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Z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洪雅县高吴路由吴河场镇方向往高庙场镇方向行驶。14时18分许,车行驶至高吴路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高庙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248.2mg/100ml。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364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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