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洛阳市洛龙区**镇**村,负责该村垃圾清运工作。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凌宇牌货车沿洛阳市洛龙区**镇**村村内道路行驶至**小区门口时和门卫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于某某等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视频照片; 5.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文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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