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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L*****号三轮农用车行驶至高平街道东门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炜

2021年2月2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2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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