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12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3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十四日、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在本区幸福街口一烧烤摊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到本区温陵路KgogoKTV和黄某某等人继续饮酒,后被告人杨某某再次驾驶上述车辆载黄某某等人到温陵路原中医院边的店面门口,将车辆停放好后与黄某某等人打车离开前往泉秀路领袖天地,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离开回到原中医院门口停车的位置并趴在车上睡着,早上7时许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某某抽取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6.65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人黄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车辆、且有三次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