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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9********,**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湖北荆州市公安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6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汽车沿通某某民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生路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杨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杨某某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建军

检察官助理:田昀蒙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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