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乡**村,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老城区环城西路与唐宫东路交叉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1㎎/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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