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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谷营至爪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谷营路3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含量为130㎎/100ml。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9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侦破报告。民警韩战成、文刚宪证明。测试照片、抽血照片。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证明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94㎎/100ml)。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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