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小型普通客车沿黄骅港神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蓝郡小区门口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后保安报警,新村边防派出所将此案交办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书;3、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检察官:王 蕾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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