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301291991********,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A*****的黑色轿车行驶至赞皇县曲江村外婆人家饭店前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5.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野草湾派出所前科证明、悔过书;
3、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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