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13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C*****的微型轿车沿山海关区翼西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老龙头路第二中学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21mg/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4.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冰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