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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住本村,2005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藁城区贾市庄村南时,与同向路边停车景某某驾驶的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检测,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5月29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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