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与丰产路口西200米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5245号)对其血样检测结果为107.17mg/ml,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晋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