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献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046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间市**乡**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3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2019]医毒字05-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连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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