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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现住本村,2019年8月16日因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8月3日21时40分许,醉酒驾驶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廊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廊霸线与百合路交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鉴定结论: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4书证:到案经过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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