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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7********,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区**号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6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21日,杨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15日,杨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26日,因组织赌博案,杨某某被衡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2020年4月16日,杨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3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武邑县**烧烤店饮酒后驾车,行驶至武邑县**路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查获视频;

2、提取血样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刘某某的电话询问记录;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户籍证明信;

7、行政处罚决定书;

8、三份刑事判决书;

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袁伟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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