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秀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红色马自达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3****号)沿张某某市东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环小辛庄路口掉头时,与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车牌号京PE****)小型轿车沿东环由北向南直行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碰撞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至张某某市胜利中路朝阳大街路口北被被害人韩某某和路口执勤民警拦截停车。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55mg/100ml,属醉酒,经张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四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成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村,联系电话:1365313****;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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