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G6****小型轿车行驶至康某某扶贫办路口时与护栏发生碰撞,护栏在倒地过程中与两辆等红绿灯的轿车发生接触,致三车受损,护栏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海
(院印)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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