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现住该村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沿安新县正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新县法院东侧,冲撞安新县公安局设置的警戒带,公安民警将其查扣,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7mg/100ml。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调解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安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情况说明;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生元

检察官助理:吕晓晨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