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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5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保定市**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单元**室,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单元**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照为冀F*****的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时,被执行酒驾治理的交警查获。经依法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法医鉴字【2019】酒检字第3168号):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含量为206.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现场笔录、证人袁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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