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冀F*****的小型轿车,沿清苑区城区迎宾中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清苑区政府岗西10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缺少杨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的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照片、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杨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杨某某被拘留后未入所羁押的情况说明、杨某某前科查询、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扣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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