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村**号,现住雄安新区**镇**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0时40分,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沿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收费站路段时,与顺行的郄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责任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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