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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苗族,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0********,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房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到南康区**镇**村朋友杨某某家中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喝了2两杨梅酒。当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车沿康唐公路由**村往太窝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乡**村润豪搅拌站门口路段时,与赣******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被告人杨某某本人头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经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

检察官助理:石安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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